检察机关如何创新工作方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5-06-09 10: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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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部门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才能更好地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做到到位而不缺位,到位而不越位,真正与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正确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认清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之间的内在关系,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出发,认识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把握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从而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特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因而要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分析社会矛盾背后集中反映的各种利益冲突,探求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当前社会矛盾其主要成因有: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有所增加,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注重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作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要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努力减少信访存量,控制信访增量。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主动了解有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热点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三、创新工作方式、促进检察服务社会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纠正审判机关的错误裁判,帮助审判机关维护正确裁判、树立司法权威、营造廉洁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同时也要注重配合与监督并重的原则,从快从速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注重通过促成和解,加强罢访息诉工作。

  第一,倾听诉说,找准分歧。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数情绪比较激动,办案人耐心地倾听其诉求,可以稳定其情绪,只有情绪稳定了才能开展服判息诉工作。之后,按求同存异的原则,了解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当事人诉求的分歧。2013年7月,李某某与安某某土地经营纠纷一案由控申部门接手,办案人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向法院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找准当事人的诉求和人民法院判决之间的分歧,为罢访息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规范办案,阳光息诉。对于当事人申诉的案件严格按照《办案流程》办理,从案件的受理、立案到审查,严格遵循“阳光息诉”的原则,既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办案人的办案安全,同时也提高了办案的公信力,有利于对当事人的疏导息诉,对于前述的李某某申诉案,控申科接案后按流程在“阳光”下快速办案不拖延取得了当事人的极大信任。

  第三,部门配合,科室联动。申诉案件有一些是控申部门接转过来的。控申部门与民行部门各司其职又互有优势,是紧密联系的两个环节,对于矛盾突出的,控申和民行能够以各自工作职能出发,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效果明显,此外与法院的审判部门及办案人也应相互配合,法院对审判程序、审判过程的了解比较深刻,检法互相配合能尽快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服判息诉。

  第四,尊重法律,还原事实。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依据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但还原客观事实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法院大多数是被动地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形成法律事实。当事人上访的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在罢访息诉工作中,灵活地对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如王某某申诉案,张某某的土地在土地流转(互换)中不知去向,王某某诉求是要土地使用权,但是从证据上看,张某某确实未耕种其土地。后来经过民行科深入的调查,帮助张某某找到了土地,达到了罢访息诉的工作效果。

  四、注重自身监督,促进公正廉洁。

  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必须要自身公正廉洁执法。要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要始终不渝地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执法、司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使检察干警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不因检察机关自身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而不敢大胆监督别人公正执法而导致产生诸多的社会矛盾。要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使检察机关永葆公正廉洁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坚决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对检察权运行实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和制度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人员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努力形成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要坚决把那些违法违规办案,利用职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害群之马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清除出检察机关,使之从检察机关各个环节上杜绝社会矛盾的产生。

关键词:化解 工作 机关 检察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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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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