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治理的制度化保障

2015-06-09 10: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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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二中全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使用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并就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了重要部署。从管理到治理,虽然只有―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发生了深刻变化。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主体范围不同。管理的主体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突出的是“共治”。其二,人民参与程度不同。管理强调他律,而社会治理中的权力有相当大的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村民、社区等的自治。其三,运作方式不同。管理是纵向关系,具有支配性,往往以刚性、强制为表现方式。治理则以柔性、协商为主要方式。治理中包含管理,但比管理更具包容性、复合性和沟通性。其四,依据不同。管理以行政意志为主,而治理则以法治为主,更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社会治理理念更加突出党委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各方面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突出源头治理,更加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些理念的提升,表明了我党对法治规律认识的深化,也表明了我党在社会建设理论上完成了―次新的飞跃。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多方参与,而参与的方式是平等协商,纵向结构将变为扁平结构,这就需要一个共同的平台,这个平台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这些年,我们在源头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保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做法:

  一、完善协商民主机制。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多元性、平等性和包容性参与需求日益高涨,传统的命令、管理等强制性手段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民主协商机制。我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深入了解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平衡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建设,畅通公民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完善社会公示、决策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协商的意识和热情。

  二、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我们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更好地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公正、合理、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关键要靠制度来保证。我们坚持完善发展成果共享机制,牢固树立共同富裕的理念,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建立健全保障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广泛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吸纳民智,保证群众利益诉求在政策中得到充分反映。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我们还将进―步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俭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近些年来,我们不断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枳极拓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都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做到应评尽评。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矛盾多发领域的重大决策,我们坚持风险评估先行、防范化解联动、建设与调解并进、发展与稳定统筹,有效防止了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

  四、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检验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更要看常态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早在50多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就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这些年来,我们认真总结推广“枫桥经验”,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赋予其新的内涵,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防群治力量优势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广泛发展信息员、调解员,组织动员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等热心人士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创新“民事民议”、“民事民管”等形式,努力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依靠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医疗卫生、劳动关系、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了矛盾化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整体效能。我们认真研究总结这些经验做法,及时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努力构建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是保障公民申诉权利,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舒缓社会紧张关系的重要措施。我国建立了信访制度,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实践证明,我国的信访制度在及时反映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这些年来,我们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和实践的需要,探索了联合接访、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等不少好的做法,方便群众快捷高效地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推动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有效解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新闻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关键词:治理 社会 群众 利益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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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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