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张家口塞北管理区长安网 >> 要闻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养殖畜禽的管理办法

2018-08-16 14:30:3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河北创城常态创建】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养殖畜禽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治人畜混居问题,减少人畜共患病传染,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全面禁养畜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禁养区范围:以主城区为中心,东至工业园区外环路,南至中石油加油站,西至五十家居民点,北至榆树沟到东大门管理处水泥路。

   

     第二条 禁养区内禁止饲养马、牛、羊、猪、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原有养殖户(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搬移。

     第三条 在2018年9月10日后,仍在禁养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农业、畜牧、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牲畜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根据《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牧范围内放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30元以上90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

  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条 在违法处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对妨害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关键词:管理 办法 在 的 第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宋帝铭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0001396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