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15时许,交巡警大队民警在239国道执勤过程中发现,王某持准驾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福田牌蓝色中型自卸货车沿23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经办案民警现场盘查,王某仅持有C1驾驶证件,涉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随后执勤民警将王某带到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办案中心对其进行询问,王某对自己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这一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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